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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挑戰知識產權

“3D打印”可謂時下最熱門的技術,很多人甚至還把它喻為“第三次技術革命的標志”,美國總統奧巴馬甚至在2013年的國情咨文中提到瞭它的名字!它的確有些神奇,那些在傳統技術條件下需要復雜工藝才能完成的制作,現在隻需輕輕一按鼠標,各種工藝品、玩具、服裝鞋帽、小提琴就會被打印出來。3D打印當前還隻是適用於塑料、樹脂、木材、金屬等少數領域,還沒有辦法做到批量生產,但可以肯定,這些技術瓶頸在未來不遠的日子裡都將被打破。而且,3D打印其實已經開始挑戰知識產權制度瞭。神奇的3D打印已經開始挑戰知識產權3D打印,無疑會對整個世界產生巨大影響,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最近,一傢英國遊戲公司給某3D打印機商傢發出瞭停業“命令”,原因是該商傢打印出瞭該公司的流行桌面遊戲“戰錘”中人物的實體模型。還有,一位荷蘭設計者給T hingivers發送瞭“下線通知”,作為3D打印機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 hingivers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並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另外,備受爭議的瑞典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訴訟目標,今年該網站也對外宣佈,要開始著手一項共享3D印刷設計新服務的消息。美國有線電視網絡媒體公司H BO發給費爾南多·索薩一封“停止和終止函”,要求 他 停 止 銷 售 由3D打 印 出 來 的 模 仿H B O劇集《權力的遊戲》中鐵王座的iPhone底座。顯然,3D打印件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又該走向何方,這是當前亟須思考和準備的話題!哪些3D打印侵犯著作權知識產權是個大的法律概念,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內容,其中,3D打印與著作權的關系最為密切。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著作權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當然,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像小說、油畫、音樂等都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這些與3D打印關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產品的外型與結構”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產品的外型與結構”的版權保護並不充分,那些少數具有美術價值的“產品外型與結構”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而大多數普通的“產品外型與結構”很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訂借鑒瞭《伯爾尼公約》相關規定,增加瞭“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正式將“產品的外型與結構”納入版權保護范圍。3D打印可以視為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侵權問題時,還需要關註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立體到立體,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模型,打印出立體物品;第二,從文字到立體,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平面到立體,即電腦中是一個平面圖形,通過3D打印程序,打印出立體圖形。首先,從立體到立體的打印方式屬於典型的復制行為。從平面到平面或是從立體到立體,都屬於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哪怕是縮印、擴印等改變比例的方式,都不影響復制的成立。因此,這種未經作者許可方式所進行的復制將可能構成侵權。其次,從文字到立體的方法,一般不會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文字與立體屬於兩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復制的問題。正因為如此,此種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權問題。最後,需要討論,從平面到立體的3D打印是否屬於復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議頗大。在2006年的“復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的儲蓄罐,被法院認定為侵犯瞭原告的復制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顯然,同為“平面到立體”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復制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復制”的規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復制,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瞭較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復制”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復制”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哪些3D打印侵犯商標權3D打印還可能會涉及到商標權侵權。用戶在使用商品的同時,可能會將商標 一 並 打 印 下 來 , 如 用 戶 在 打 印3 D“N IK E”鞋子時,打印出來的鞋子一般會帶有“N IK E”商標,如果這種打印未取得“N IK E”的授權就極可能構成侵權。除此之外的其他打印方式,如單純打印商品本身,比如隻打印“N IK E”鞋子本身,卻未在鞋子上打印“N IK E”商標,一般不涉及商標權侵權,卻可能會造成其他知識產權的侵權。3D打印技術同樣為商標標識的生產和制造大開方便之門,盡管這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打印行為。打印者僅僅打印商標“N IK E”而未打印鞋子,這種打印同樣可能會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擅自制造和銷售商標標識的行為,同樣屬於商標權侵權。3D打印時,用戶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創意進行打印,因此會產生如下的打印方式:隻打印“N IK E”鞋子(沒有商標),卻同時打印上“PU M A”的商標,即鞋子是“N IK E”的,商標是“PU M A”的,這會侵權嗎,又會侵犯誰的商標權呢?首先,如果沒有得到“PU M A”商標的授權,擅自使用該商標,可能會構成對“PU M A”的侵權。那麼“N IK E”呢?這種打印方法會侵犯它的商標權嗎?我國商標法有“反向侵權”的規定,擅自更換瞭“N IK E”的商標,又將其商品投向市場,仍屬於商標權侵權。因此,如果打印者采用上述方式打印商品,又將其投 放 市 場 , 其 行 為 同 樣 侵 犯 瞭“N IK E”的商標權。3D打印與專利保護的關系3D打印的核心技術本身“激光燒結”就屬於一項專利。令人期待的是,還有不到一年,即2014年1月,該項專利保護期屆滿,3D打印專利將進入公有領域,這也被視為推動3D打印事業騰飛的利好消息。屆時,會有大量的3D打印機問世,制造業也會發生一次革命,在這一過程中同樣需要關註專利侵權問題。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類型大致可分為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關註對產品的內在結構及創新,而外觀設計專利則更多關註產品外觀的外型及色彩。與原有的平面打印不同,3D打印既涉及到產品的外型,同樣也涉及到產品的內在結構,因此3D打印與三項專利權的關系都十分緊密。打印者在打印之前需要瞭解相關產品的專利保護情況,以防止侵犯他人專利。3D打印還會促進過期專利的商業化利用。專利是有保護年限的,如發明專利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為10年,超過瞭保護年限,專利將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免費使用。其實,很多已經過期的,無論是外型還是結構都創意十足,但礙於技術限制,難以實現,故而被“閑置”。3D打印技術可能會重新換起“過期專利”的生機與活力。美國的格裡斯律師就在過期專利中發掘“大量有趣和有用的設計”,他還在網上開設瞭專門的板塊,供用戶下載過期專利設計3D設計圖並自行打印。當過期專利被大量利用的時候,專利權領域又將迎來新的呼聲:延長專利保護期,無疑,這又將是一個棘手的話題。“合理使用”會不會讓商傢破產在討論3D打印與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時,還必須關註到“合理使用”的問題。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對於那種僅僅為瞭個人使用而少量復制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從而被排除出侵權范圍。如果用戶隻是通過3D打印個人消費品,而並未進行商業性使用,其行為又是否構成侵權呢?根據現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大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而不屬於侵權。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可以設想:未來社會,很少有人會去花費高額價格去購買知名商品,恰恰相反,人們更願意花費低廉的成本購買原材料,在傢裡打印所需產品。眾多消費者如此“合理使用”的結果,顯然是逼迫商傢破產。無疑,3D打印對現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瞭挑戰。在傳統技術條件下,用戶個人生產商品的成本較高,因此那種基於“研究、欣賞或個人使用”的目的生產產品的規模極為有限,它在根本上並不會妨礙經營者的利益,所以其行為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並無問題。然而在3D打印條件下,生產成本被極大降低,這使“合理使用”將從根本上妨礙或者動搖經營者利益。屆時,勢必還會涉及到“合理使用”條款的修改,一番公眾與專利權人的較量不可避免。即便是現在,采用技術手段防止“合理使用”對經營者利益造成損害,已被提上議事日程。美國專利與商標局近日推出瞭一個針對3D打印版權保護的“生產控制系統”。在該系統的管理下,任何與3D打印有關的設備在執行打印任務之前,都要將待打印的模型與系統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出現大比例的匹配,對應的3D打印任務就不能夠進行。無論是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都支持通過技術保護措施來保護著作權,而那種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打印機、原材料都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費最後需要指出,3D打印,名為“打印”,實為生產。無論立法上如何界定3D打印,有一點可以肯定,讓人們的生活更加便捷,不僅是技術,同樣是法律的任務。今天,人們深感電子商務的便利,可以足不出戶便購買東西;明天,人們又會深感電子商務的不足,開始缺乏等待物流送貨的耐心。人們對於物品的需求將會轉向“立刻”、“現在”、“馬上”,而3D打印將完全迎合人們的需求,人類社會終將迎來“足不出戶,隨意打印”的時代。盡管打印機是自己的,原材料也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費,用戶真正購買的他人的創意與設計,在這樣一個時代,將成為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商品!(作者為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副研究員)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8-27/157449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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