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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的立法彈性

高雄鳥松農地貸款八德重劃區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近日,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頒佈,受到簡政放權和政府轉變職能的強力影響,旅遊法較好地理順瞭政府、市場、社會三者的關系,保證瞭政府監管和綜合治理的“有效彈性”,標志著中國現代服務市場向法制化、自由化的快速轉型。由於不瞭解旅遊法的彈性,關於旅遊法不切實際的炒作隨之而來,它將會誤導消費者、投資者和經營者。旅遊法的有效彈性,通俗地說就是用立法的形式,確保市場能夠辦好的交給市場,社會能夠辦好的交給社會,政府應該管的管好管精。在法律層面上,有效減弱瞭行政審批,有效約束瞭行政部門對微觀經濟的過多幹預,有效激勵瞭市場自由化。首先是立法方向的彈性,旅遊法采用瞭“旅遊”的狹義定義,即“遊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在實質上排除瞭就醫療養、會議展覽、商務考察、訪問遊學、文體賽事、宗教活動等,表明旅遊法的適用領域,被嚴格限定在生活性服務業,而會展、考察、商務會獎、旅遊投資、旅遊地產等生產性服務業受到影響有限,形成瞭“旅遊市場大,旅遊法小”的特殊局面。筆者曾在《華夏時報》發表《旅遊法草案的爭議與解決》,指出“旅遊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偏離市場經濟原則,政府對市場幹涉過多,環環審批,有效約束不足。現在的旅遊法正式稿對草案做瞭1293處修訂,新加入612處,刪除681處,全文新增383字。比如,草案中“國傢對導遊人員實行執業許可制度”、“國傢對領隊人員實行執業許可”在正式稿中被刪除。草案中“旅遊經營實行統一的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國傢制定並實施統一的旅遊形象宣傳推廣戰略”,兩句中的“統一”字樣被刪除。草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被刪除,草案中 “(設立旅行社)有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正式稿改為“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取消瞭旅行社業“30萬門檻費”,真正地消除瞭準入壁壘。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表明對低價旅遊欺詐的打擊。但旅行社基於自身成本核算和經營實際定價,不以誘騙為動機,以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法不禁止。這種對低價旅遊欺詐和低價旅遊的區別化對待,從實質上推動瞭市場競爭水平。草案中“旅遊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遊資源的權利”,在正式稿被刪除,有利於景區產權清晰化,以立法的形式確保瞭景區證券化進程的正常推進。值得一提的是,旅遊法對“景區的公益性和經營性”有瞭一次法律上的突破,即公益性景區並不一定意味著免費開放。如第四十三條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這個“除外”意義重大,境內主要文化景區往往又是世界級、國傢級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如故宮),其定位雖為公益性,卻被排除在“應當逐步免費開放”之外。旅遊法從草案到正式稿的重大修改,基於政府轉變自身職能,催生瞭宏大的權力讓渡的彈性空間,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把旅遊法鼓吹為“旅遊者的消費權益保護法”是不負責任的炒作行為。同屬於旅遊服務市場范疇的會議、境外考察、遊學培訓等細分市場,旅遊法鞭長莫及,它們的法制化需求依然迫切。對於輿論關註的公款旅遊問題,旅遊法效力也有限,服務市場內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款消費,還需要政府外包服務業完善以及立法加以規范。(作者為文化學者)var page_navigation = document.getElementById('page_navigation');if(page_navigation){ var nav_links = page_navigation.getElementsByTagName('a'); var nav_length = nav_links.length;//正文頁導航加突發新聞 if(nav_length == 2){ var emergency = document.createElement('div');emergency.style.position = 'relative';emergency.innerHTML = '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5-10/154000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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